新三板股票限售及解限基本规则详解-太湖金谷

新三板股票限售及解限基本规则详解

太湖金谷 - 2018-03-14

一、新三板股票限售及解限基本规则 

1.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此处"公司"是指股份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转让限制

 

根据《业务规则》,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相关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

 

(1)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1/3,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公司股票在挂牌前12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转让限制解除同样适用"两年三批次"的规定,但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

 

挂牌公司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4.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

 

对董监高的持股转让限制,目前主要受限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参照股转公司非官方发布的《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1)新任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应以其受聘时所持有股票总额的75%为法定限售数额。

 

(2)挂牌公司董监高离任时,以其所持本公司的股票总额为法定限售数额。法定限售数额减去离任前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额等于申请限售股票数额。限售股票的限售期间为6个月;限售期间从挂牌公司公告董监高离任时起算。

 

(3)挂牌公司董监高离任前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票,在离任时剩余的约定限售期间大于6个月的,约定限售期截止前,不得申请解限;剩余的约定限售期间小于6个月的,6个月法定限售期截止前,不得申请解限。

 

(4)挂牌公司董监高同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应于离职6个月后,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批次和时间解限,其挂牌后所新增的无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可全部解限。

 

5.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股份的转让限制

 

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1)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6.非交易过户获得的股票转让限制

 

非交易过户主要指因继承、赠予、行政划拨等方式发生持股人变更的情形,若获得该股份时该股份仍然处于限售期,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7.发生身份重合如何解限

 

在实务中,如发生身份重合,例如,需要股份解限的持股人,即是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又是董监高,则一般以最严格(限售期间、限售数量)的方式对待,即按照较低的解限比例办理。

 

依据《公司法》、《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应当分三批进行解限,每批解限数额分别为挂牌前所持股票总额的1/3。而挂牌公司的董监高每年可解限的股份数量为上年末最后一个转让日其所持股总数的25%。因此,前面举例解除限售按较低比例计算为25%。

 

8.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转让限制

 

《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明确规定对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股份转让限制,但是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1)若持股平台中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多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任持股平台的GP,从而管理持股平台并间接获取表决权),则受限于《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其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应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对于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则存在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股票,从而导致应整体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的风险;

 

(2)若持股平台中并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则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并无法定的转让限制,但是须受限于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伙人为获取新三板公司股份而订立的股份转让限制性约定。同时,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12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同样等同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主体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约定、承诺等,对其所持股票约定了比法定限售期更长的限售期限的,限售期以较长者为准。

 

新三板限售与解限的程序问题

流程:挂牌公司(提交申请材料)--主办券商(审核并报股转)--股转公司(审核出函)--挂牌公司在中国结算BPM办理限售登记/解限登记(期间还要披露解限公告)。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新增股票的,在新增股票后3个转让日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新增股票当日,告知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便能按上述规定及时申请办理股票限售或解限售。

 

需要说明的是,新挂牌企业的限售股份,是在初始登记时即办理完毕;因挂牌公司发行股票、权益分派中的转增或送红股导致股份增加,其中需要办理限售的股份,是在新增股份登记时即办理完毕的,不用单独办理限售登记。

 

2、新任董事、监事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聘任经股东大会批准后2个转让日内办理限售登记,新任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聘任经董事会批准后2个转让日内办理限售登记。

 

3、免职董事、监事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免职经股东大会批准后2个转让日内办理限售登记,免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免职经董事会批准2个转让日内办理限售登记,辞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辞职生效后2个转让日内办理限售登记。

 

4、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票;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而获得的上述股票--在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之日、满两年之日前的2个转让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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